对“不法”的“扬弃”:“承认理论”与现代文明 | 社会科学报

原标题:对“不法”的“扬弃”:“承认理论”与现代文明 | 社会科学报

对“不法”的“扬弃”:“承认理论”与现代文明 | 社会科学报

深度

现代文明呈现出复杂多元的景观。透过黑格尔对复杂的现代性的反思与建构,可以将文明中无意识的恶的野蛮性呈现为意识,从而基于对野蛮与恶的无根基性的理解,为人类未来文明方向的意志决断提供理论指引。

原文 :《对“不法”的“扬弃”:“承认理论”与现代文明》

作者 |复旦大学教授 邓安庆

图片 |网络

“野蛮”是文明本身内在的某种属性。透过文明的野蛮化这一可经验的世界事实,我们需要探究一个普遍的伦理哲学问题:一个看似文明的世界为何同时是一个野蛮化的世界,文明体如何成为了“野蛮”的“宿主”?当“野蛮”露出其狰狞的面目时,个人该如何决断并选择与这个世界相处?

现代性的“脆弱性”

柏林洪堡大学教授、国际黑格尔协会名誉主席昂特(Andreas Arndt)于不久前所做讲演的题目是“‘欧墨尼得斯沉睡着’:论现代性的脆弱性”。这次讲演反思现代文明自身的危机与未来可能的走向,希望透过黑格尔对复杂的现代性的反思与建构,凝聚世界上所能团结的理性力量,将文明中无意识的恶的野蛮性呈现为意识,从而基于对野蛮与恶的无根基性的理解,为人类未来文明方向的意志决断提供理论指引。

昂特从黑格尔学生们速记下来的法哲学讲稿和黑格尔自己亲手写的“笺注”与“笔记”(尤其是对《法哲学》第101节的“笺注”)中发现黑格尔使用了“欧墨尼得斯睡着了”,需要再次“被叫醒”这样的说法来反思现代性的“脆弱性”。黑格尔在这里讨论的是“抽象法”部分“不法”环节对“犯罪”的惩罚依据。按照普通的人类理智,当出现“不法犯罪”后,一种正义的做法就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因此,在法治尚未建立的古代,普遍以“复仇”作为讨回公道的第一环节,古希腊神话中的“复仇女神”欧墨尼得斯类似于现代法治文明的“司法”,通过对犯罪的“报复”来补偿“不法”造成的“伤害”,从而“克服”“犯罪”带来的恶,维护人间“正义”。但“报复行动”本身在法治社会不能由受到伤害的一方来实施,而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据司法程序进行,因而,“复仇女神”“沉睡着”似乎也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对于黑格尔而言,现代文明本质上是由作为自由之定在的法来保障的。当司法不能确立人对法治正义的信心和直觉时,对欧墨尼得斯的期盼就会深深地扎根或沉淀在人类心灵的结构中,成为精神中无意识的“自然”而实存。

就此而论,野蛮从来没有离开文明。对于现代文明而言,法是自由之定在,但个人的自由权利往往遭受侵害。因而基于自由的正义秩序的现代文明本身就内涵着一系列精神的冒险,它既要唤醒每个人的自由权利,又要将这种自由权利的实现设置在普遍法治的规范之下。它的脆弱性就表现在,法治依然需要一个外在的国家权力构架,哪怕是王权,也必须接受法律来规范,没有任何人、任何机构能够取得法外之权。而这仅仅在逻辑上是可能的,现实中却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当这些可能性条件被置换,野蛮化就开始迈开其征服文明的步伐。如果我们能深入到黑格尔法哲学的内在深处,我们就能在每一个环节都感受到他对文明与野蛮的关系的处理,毕竟他不是一个悲观主义者,他在现代性的浪潮中能清醒而透彻地看到现代性的隐忧,但同时作为理性主义者,他更相信人类理性的力量,能够克服种种“不法”对法(自由和正义)本身的侵害。昂特教授的演讲接受了黑格尔对现代文明脆弱性的分析,而他的意图是更透彻地分析黑格尔这种担心的理由何在。

对“不法”的“扬弃”

昂特教授关于黑格尔对“不法”的“扬弃”环节中最为精彩的思想精华,非常有助于纠正许多人热衷于讨论却极少准确把握到精髓的“承认理论”中的一个误解。

自由的正义实现起来充满艰辛,自由了的现代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自由决断通常具有双重性,它既是自由的体现,又可能是在自由中违背自由、侵害自由,从而使得自由之法不断遭受不法的侵害,所以,现实中欧墨尼得斯必须被唤醒,以复仇的正义之眼直面这个世界,克服对法的纯然否定。黑格尔的深刻性在于,他已经意识到,“被唤醒”在现代法权背景下的欧墨尼得斯,其“复仇”本身的含义发生了根本变化。严格地说,通过司法对“不法”犯罪的“惩罚”正义,已经不再是复仇,不再是报复,也不再是补偿,而是对“不法”的“扬弃”。但我们如果在这里按照“扬弃”的表面含义来理解对“不法”的扬弃,就很容易把黑格尔错误地理解为与罪恶世界的“和解”。扬弃(aufheben)即“克服”,也是“保存”。对不法犯罪按照“对等性”原则予以惩罚,这是对犯罪的“克服”,但这种“对等”,黑格尔将其上升到精神和道义层面来理解,提供了一个令人意想不到的理由来表达,赞同者通常愿意从“承认关系”的角度理解,即像Kurt Seelmann那样,把黑格尔的“惩罚”对“不法”的“克服”理解为作为人格个人之间“承认关系的恢复”。这种理解似乎也有依据,黑格尔把“不法”从根本上理解为自性虚无,完全否定性的东西,它只有从对法的侵害中获得自己的定性:“不法”“犯罪”是某个人特殊意志对他人自由及其权利的侵害。但如果按照实质性对等来克服“不法”,以另一个特殊意志来否定侵害性的特殊意志,两者就都是以特殊性侵害法本身,“不法”就还没有得到“修复”。古代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不完全是“以牙还牙”式的质料对等,依然是在“道”与“身”的关系中来寻求“对等”,但犯罪行动本身的“暴力”,作为完全非理性的东西,没有自身的现实性,虽然它具有外部实存的形式,但只有通过对法的侵害来获得自身的定性。

现代法治文明的精髓

因此,在黑格尔看来,“惩罚”针对的是罪犯特殊的邪恶意志,而特殊意志的主体依然是一个人,所以,凡以法律惩罚一个人时,就表现出对罪犯作为一个理性的自由人格的“承认”,因为法律从不惩罚动物,也不惩罚精神病人,而唯惩罚一个有正常理性和自由行动能力的人,惩罚的前提就是承认他是一个人格,即具有理性和自由能力,而罪犯的不法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自由,也就是侵害了法本身,即自由之定在。通过惩罚,不法作为对法的否定性再次被否定(这就是“克服”),这一否定本身就必须恢复到法的自由之定在上来才是真正的肯定(这才是“保存”)。所以,惩罚的正义不是对罪犯特殊的邪恶意志及其行为的肯定,而是通过此特殊意志和行为的惩罚,肯定被其侵害的法,自由之定在。如果要从承认关系来理解惩罚之正义,这里的真正肯定性东西才是被承认的对象,它显然既不是罪犯的特殊意志,又不是其犯罪行为,因为它们是无自性的虚无,是纯然否定性的东西。如果按照传统的质料对等性原则来理解这里的承认关系,理解为对罪犯个人人格的肯定,那么“惩罚”依旧是古老的以一个特殊意志报复或补偿另一个特殊意志,它们也都可能是否定性的东西,因而作为法本身所受到的侵害就还没有得到修复。真正的肯定性东西必须超越“不法”关系中伤害与被伤害两个特殊意志、两个特殊人格之上的作为法之为法的东西,即真正的普遍物获得承认,才能出现这里两次否定中的肯定,即“扬弃”中的“保存”。

昂特教授演讲的精彩之处是明确指出了,黑格尔这里的承认关系绝不能理解为对单个人格的承认,而是对法的“普遍物”的承认,即对普遍有效的法则的承认,对作为每个人应该拥有的自由权利之保护的正义法则的承认,这才是现代法治文明的精髓,只有这种承认和肯定,受到不法侵害的作为“自由之定在”的法才能获得内在的修复。通过这种修复,真正扬弃两个特殊意志及其人格的特殊性,维护法的普遍正义,才是作为无意识的具有自然属性的精神和原始的法的“暴力”欧墨尼得斯在现代法治文明中依然作为法的“仆人”被唤醒的意义。

一旦法的自由定在秩序遭受威胁而再一次唤醒复仇女神时,文明才能克服被野蛮化的败坏落入深渊的厄运。对纯然否定性东西的克服,是为了到达对普遍法则的承认和接纳,这是所有文明的真实本性,也就是说,真正的文明就是依赖一套自由的法律制度,来超越所有特殊意志的任性造反,认同并敬畏世界的普遍法则,从而主动地接受由它来支配自身的特殊意志,在特殊意志和普遍意志的承认关系中,存在着文明与野蛮的深刻的辩证法。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44期第5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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